吴某、黄某、廖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依法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帮助民营企业恢复生产经营
- 2019-04-01
- 来源:
- 最高人民检察院网上发布厅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某系广州市 A 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A 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黄某、廖某系 A 公司股东,三人另系 B 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B 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三人在侦查阶段均被采取逮捕措施。
2011年至 2016 年期间,被告人吴某伙同黄某、廖某经过密谋,在没有货物实际交易的情况下,由吴某联系并指使张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为 A 公司虚开广州 C 贸易有限公司等 17 家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获取的不当利益用于 A 公司的日常运营以及被告人吴某、黄某、廖某三个股东的利润分配。经鉴定, A 公司接受上述 17 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71 张,金额人民币 1977 万余元,税额人民币 336 万余元,价税合计人民币 2314 万余元。案发后,吴某作为 A 公司负责人自动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黄某、廖某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
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于 2017 年 12 月 18 日将黄某、廖某,于 2018 年 1 月 10 日将吴某,均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处理意见
在审查起诉阶段,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收到 B 公司员工的申请书,申请对吴某等三人取保候审,以利于维持公司正常经营。收到申请后,经对案件事实进行细致审查,并向该公司多名员工核实,查明 B 公司确实存在因负责人被羁押企业失治失控的状况,为让企业恢复正常经营,稳定员工情绪,经综合评估,广州市越秀区检察院决定对已经逮捕的两名从犯黄某、廖某变更为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之后,越秀区检察院通过对黄某、廖某进行法制教育,一方面敦促其继续开展工作,维护公司的正常经营,另一方面,敦促其多方面筹集资金补缴税款,以挽回国家的经济损失。最终,黄某、廖某向税务机关全额补缴了税款。经到 B 公司实地考察,该企业恢复了正常经营,员工普遍反映良好。
2018年 6 月 14 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越秀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鉴于吴某、黄某、廖某三人有自首、坦白、案发后积极补缴税款、认罪认罚等情节,提出了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
三、指导意义
1.对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经营者,应当依法准确适用强制措施。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认罪态度等情况,作综合考虑;对于涉嫌经济犯罪的民营企业经营者,认罪认罚、真诚悔过、积极退赃退赔、挽回损失,取保候审不致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一般不采取逮捕措施;对已经批准逮捕的,应当依法履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对有固定职业、住所,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及时建议公安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对确有羁押必要的,要考虑维持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在生产经营决策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支持。
2.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要全面综合考虑办案效果,既要保证依法惩治犯罪,尽可能地挽回国家损失,又要积极采取措施,帮助企业恢复生产经营,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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