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作用

2020-11-25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网上发布厅

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作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负责人就发布监督撤案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9日


10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4起“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监督侦查机关撤案”典型案例。为什么在此时发布这批案例?有哪些特点?下一步,为保护非公经济健康发展,检察机关在开展立案监督工作上还有哪些新举措?日前,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


问题一:检察机关发布4起典型案例的背景是什么,有什么考虑?


答:今年5月28日民法典审议通过后次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讲话指出,要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坚决防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为推进新时代刑事检察监督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指明了发展方向。

最高检此次发布4起典型案例,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强化权利保障理念。民法典健全和充实了各类民事权利,形成更加完备的民事权利体系,完善了权利保护和救济规则,形成规范有效的权利保护机制,对于更好地维护人民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检察机关将以民法典权利规定为遵循,客观公正履行刑事检察职责,充分发挥刑法作为民法典后盾法和保障法的作用,积极主动依法追诉犯罪的同时,加大法律监督力度,防范违法插手民事、经济纠纷。二是彰显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精神。近年来,最高检始终高度重视对民营企业的平等司法保护,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坚持把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实。先后发布了《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和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检察机关涉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典型案例选编(第一辑)》、最高检服务民营经济11项具体检察政策等,为依法平等保护好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贡献检察力量。三是服务保障“六稳”“六保”。新冠疫情给经济社会发展带重大影响,检察机关将运用法治手段为六稳六保提供切实保障。今年7月,最高检发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牢固树立“理性司法理念”“平等保护理念”“既要解放思想,又要坚守法治底线理念”等,主动延伸办案服务,为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复工复产达产提供有力司法支持,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问题二: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件有什么特点?


答:本次发布的非公经济保护典型案例,均是以监督侦查机关撤案,维护企业合法民事权益,有效避免刑事立案给企业造成不利影响,保护非公经济健康发展为重点。需要说明的是,在侦查机关查办的大量案件中,需要立案监督的只是个别现象,特别是有些案件当初侦查机关立案时也有其正当的依据,并没有明显不当,但随着侦查工作的推进和证据收集,发现最初立案所涉嫌的犯罪难以成立,这个时候就需要撤销案件,但有的侦查机关没有及时撤案,甚至久拖不决,这也就要求检察机关客观公正履行检察监督职责,依法妥善处理涉非公企业案件,监督侦查机关及时撤销案件,这有利于使被刑事立案的企业及时结束被刑事追诉的状态,进而投入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比如,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办理的立案监督案中,当事人恶意隐瞒事实,以公司印章被他人伪造为由骗取公安机关刑事立案,阻挠民事诉讼进行,侵犯他人合法人身、财产权益。检察机关对此类以欺骗手段骗取司法机关立案,利用刑事手段影响民事纠纷的行为,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公安机关及时撤销了案件,维护被立案企业的合法权益。武汉市青山区检察院办理的林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立案监督案中,认定该企业负责人是否具有信用卡诈骗犯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案件中,要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防止办案人员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片面作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进而准确区分罪与非罪,开展撤案监督,为企业开展正常有序的经营活动创造良好法治环境。广州市花都区检察院办理的依法监督撤案的某企业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这是一起用历史和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企业经营不规范行为,有效避免因刑事立案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典型案例。案件的办理结果不仅保障了涉案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还通过建议有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有效规范了涉案企业的经营行为,对行业内的其他经营者也起到了警示和教育作用,收到了非常好的社会效果。黑龙江省红兴隆检察院办理的某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故意毁坏财物立案监督案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严格遵循刑法原则,在主客观相统一的基础上准确界定,要正确区分刑事毁坏财物犯罪与私力救济的不当民事行为的界限,通过立案监督,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问题三: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时,检察机关如何贯彻平等保护的理念?具体做法是什么?


答: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先后下发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指导意见、典型案例,开展了“涉非公经济案件专项立案监督专项活动”“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专项清理工作”等专项工作,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在检察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今年7月,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大决策部署,主动服务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全面系统指导全国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区分不同情况,从严、从快、从宽处理有关犯罪案件,精准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工作大局。

根据上述政策意见,检察机关贯彻平等保护理念,依法灵和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在办案中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一是切实转变司法理念,强化政策运用。理念政策是行动的先导,决定案件处理的方向、方法与效果,至关重要。近年来,高检院十分重视平等保理念的引领作用,加强政策指引、案例指导、教育培训,要求我们的检察官在办理案件中切实做到对内资外资、国企民企及中小微企业等各类民事主体一视同仁、平等保护,依法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二是加大力度惩治各类侵犯企业财产、损害企业利益的犯罪。依法严格追诉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和挪用资金犯罪,根据犯罪数额和情节,综合考虑犯罪行为对民营企业经营发展、商业信誉、内部治理、外部环境的影响程度,精准提出量刑建议。对提起公诉前退还挪用资金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依法不起诉;对数额特别巨大拒不退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依法从严追诉。三是依法慎重处理贷款类犯罪案件。在办理骗取贷款等犯罪案件时,充分考虑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实际情况,注意从借款人采取的欺骗手段是否属于明显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是否与银行工作人员合谋、受其指使,是否非法影响银行放贷决策、危及信贷资金安全,是否造成重大损失等方面,合理判断其行为危害性,不苛求企业等借款人。对于借款人因生产经营需要,在贷款过程中虽有违规行为,但未造成实际损失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借款人采取欺骗手段获取贷款,虽给银行造成损失,但证据不足以认定借款人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性处理。四是依法慎重处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充分考虑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注意把握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拖欠劳动报酬与恶意欠薪的界限,灵活采取检察建议、督促履行、协调追欠追赃垫付等形式,既有效维护劳动者权益,又保障企业生产经营。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但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依法不起诉。五是严格把握涉企业生产经营、创新创业的新类型案件的法律政策界限。对于企业创新产品与现有国家标准难以对应的,应当深入调查,进行实质性评估,加强请示报告,准确认定产品属性和质量,防止简单化“对号入座”,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定罪处罚。六是坚持效果导向,注重通过办案提升民营经济领域的社会治理水平。对办案中发现的民营企业管理漏洞和经营不规范问题以及危害民营企业发展的普遍性问题,深入分析原因,找准管理风险点和制度缺陷,帮助民营企业家提高法治意识和法律思维,增强企业风险防控能力。同时及时向党委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未雨绸缪,堵塞漏洞,完善机制,真正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社会效果。


问题四:检察机关主要通过哪些方式来监督纠正侦查违法行为?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经过必要的调查核实后,发现侦查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侦查机关立案或撤销案件;发现侦查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口头或书面纠正;涉嫌犯罪的,由相关机关依法处理。检察机关通过上述方式,依法、规范、及时、有效地履行侦查监督职能,秉持“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与公安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共同完善国家诉追权行使,切实维护公民企业的基本权利,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问题五:如果有被立案的当事人或者公司企业对公安机关的立案决定有异议,该如何向检察机关控告申诉维护权益呢?


答:刑事立案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当出现刑事立案活动可能不符合法律规定或造成司法不公时,刑事立案监督权将发挥对刑事立案活动的制约作用,检察机关将依法提供司法救济。当事人如果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可以提供公安机关作出相应决定的法律文书及申诉材料、相关证据、身份证明等到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申诉,请求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也可以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进行网上申诉。控申部门受理案件线索后,对于确有错误可能的,将移送相关刑事检察部门启动立案监督程序,通过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理由并进行审查,以及调取相关案件卷宗等方式,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如果认定公安机关的立案理由不成立,会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撤案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立即撤销案件,以维护提出控告申述的当事人、公司企业的合法利益。


问题六:为助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目前检察机关在开展立案监督工作方面还有哪些新举措?


答:对于立案监督工作,我们始终坚持与公安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注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相衔接,与公安机关一道共同维护法律正确、统一实施和司法的公平公正,力求实现规范执法上的双赢、多赢、共赢。一是积极探索推进向公安机关派驻检察监督工作。拓宽侦查监督信息线索来源渠道,监督关口前移,有效提升监督线索发现的及时性,强化对涉非公经济不当刑事立案活动的及时监督纠正,有力维护涉案企业的合法权益。二是继续加强对下案例指导工作。“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高检院高度重视典型案例的指导、引领和示范作用,除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外,还将陆续有计划的分批次整理编发近年来监督办理的涉非公经济保护的典型案例,为各地办案提供参考。三是开展涉非公经济控告申诉案件专项清理和监督活动,以此为切入点、着力点,认真办理涉非公企业的控告申诉案件,切实为非公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营造公正的法治环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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