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依法认定规制一批牟取不正当利益职业索赔行为典型案例
- 2026-04-16
- 来源:
- 厦门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
案例一 吕某投诉依法不予受理案
2026年3月,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吕某投诉举报,反映其购买的某款调味汁包装条码显示为生产商的条码,非委托商的条码,要求予以查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其进行赔偿。
经查,吕某通过全国12315平台累计投诉967次、举报1094次。从其主要投诉内容看,投诉事项均反映商品条码问题,反映内容和诉求呈现文本格式化、表述专业化以及对同一类问题短期内大量投诉的显著特征,其购买目的明显超出消费者正常的生活需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范畴。
集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对吕某的投诉不予受理。
针对举报反映线索,集美区市场监管局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执法要求,指导商家整改商品条码不规范问题,对商品包装予以更换。
因商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属于《厦门市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规定的情形,集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不予立案。
案例二 朱某批量投诉依法不予受理案
2025年7月,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朱某邮寄的12封投诉举报信,均反映其购买的某商品广告宣传不规范、标签标识不全等方面问题,要求予以查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其进行赔偿。
经查,朱某通过全国12315平台累计投诉2038次、举报2493次。从投诉内容看,其主要反映产品宣传或标签存在问题,并未涉及损害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经研判,朱某购买商品的途径均为线下商超,可直观地了解商品信息,其投诉行为呈现明知或应知商品存在瑕疵仍然购买的显著特征,其购买目的明显超出了消费者正常的生活需求,牟利性目的明显,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范畴。
集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对朱某的投诉不予受理。
针对举报反映线索,集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开展核查,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执法要求,指导商家下架商品并整改到位。
因商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集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不予立案。
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工作力度,贯彻落实总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依法规制牟取不正当利益职业索赔行为,充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支持消费者合法诉求,积极营造消费者放心消费、经营者安心经营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和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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